1、对此问题,大部分人理解为按“2∶1”的标准执行,即以接受投资额的2倍为限额,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借款金额不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利息可以扣除;超过投资额2倍的借款所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
2、比如,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资料图片)
3、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
4、有人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只能按2∶1确认,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
5、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投资额2倍以上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真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笔者认为绝非如此绝对和简单。
6、 债资比例决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额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8、 标准比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已经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9、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0、 关联债资比例与利息扣除额度的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在计算债资比例时,一般情况下,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金额。
11、因此,企业在月度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数据对于计算债资比例至关重要,必须根据每月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金额,方能计算权益投资和债资比例。
12、 案例 以上文所述案例为基础并补充其他资料如下: 甲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C公司占80%的股份。
13、甲企业2013年期初所有者权益为: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
14、合计1250万元,其中C公司享有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15、甲企业在2013年向C公司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按不超过本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6、甲企业2013年每月新增未分配利润和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结果见文中表格。
17、 甲企业接受的C公司各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过程如下: 1月平均权益投资=(1250+1250+20)÷2×80%=1008(万元);2月平均权益投资=(1270+1270+20)÷2×80%=1024(万元);依此类推,如文尾表格所示,甲企业接受的全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14870万元,其中属于C公司的权益数额为13080万元。
18、 案例一: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3月30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
19、利息扣除情况计算如下: 1.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月~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
20、(2)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0+3000)÷2 =1500(万元);(3)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3000+3000)÷2=3000(万元);5月~12月每月均如此计算。
21、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1500+3000×9=28500(万元)。
22、 2.关联债资比例为28500÷13080=2.18,比例>2。
23、 3.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30×(1-2÷2.18)=130×0.08=10.4(万元)。
24、 案例二:假定甲企业借款发生在4月1日,至12月底尚未归还,已支付利息130万元。
25、扣除利息情况计算如下: 1.接受C公司平均关联债权投资计算如下: (1)1月~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均为0元。
26、(2)4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0+3000)÷2=1500(万元)。
27、(3)5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为(3000+3000)÷2=3000(万元);6月~12月每月如此计算。
28、全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1500+3000×8=25500(万元)。
29、 2.关联债资比例为25500÷13080=1.95,比例<2。
30、 3.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关联债资比例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实际支付给C公司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部扣除。
31、 由此可见,甲企业实收资金1000万元,关联企业C公司享有甲企业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甲企业向C公司借款3000万元,支付利息并非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而应根据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结果来确认。
32、 如果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向多个关联方借款(接受债权性投资),应以向多个关联方借款之和占从该多个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作为当年的关联债资比例。
33、对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34、 综上所述,税法上关于债资比例的标准是既定的,但企业实际的债资比例是可变的,决定利息扣除额度的是债资比例。
35、向关联方借款(取得债权性投资)的时间,对年度计算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以及关联债资比例有着直接影响。
36、因此,在本月末和次月初这个时间节点上,正确选择借款或者还款时间非常重要。
37、 [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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